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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恢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曹子里支行、贾敬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曹子里支行,贾敬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恢65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曹子里支行。被执行人贾敬霞。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曹子里支行与被执行人贾敬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30日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7)津0114执恢654号。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协商解决完毕,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奇审判员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存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