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邱某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邱某,林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234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邵阳市)。2013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邱某,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永州市)。辩护人刘鹏涛,广东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春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阳春市。辩护人唐斯,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被告人因本案于2017年7月7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20日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2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邱某及辩护人刘鹏涛、被告人林某某及辩护人唐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7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林某某等人酒后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村清湖南路35号“长来大排挡”门口处,因琐事与冉某、田某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双方互相打斗。经鉴定,冉某、田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具有累犯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处罚情节。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邱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于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被告人邱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被告人邱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⒉被告人邱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⒊被害人对本案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⒋被告人邱某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⒌被告人邱某一人承担家庭重担。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于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被告人林某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⒉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⒊被告人林某某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⒋被告人林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林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林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冉某、田某,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林某某取得被害人冉某、田某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林某某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二、被告人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三、被告人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 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燕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