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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民初4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曹汝平与李云峰、许红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汝平,李云峰,许红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1民初498号之二原告:曹汝平,女,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李云峰,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许红松,女,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原告曹汝平与被告李云峰、许红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曹汝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自行协商和解,被告并已按协议偿还原告借款,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曹汝平承担。审 判 长  龙永雷人民陪审员  龙新文人民陪审员  卢中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