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终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开国与常德铜锣湾广场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常德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开国,常德铜锣湾广场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常德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陵区金永利娱乐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8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开国,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彪,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铜锣湾广场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城西办事处新村居委会武陵大道103号。法定代表人:石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博,男,汉族,1967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常德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大道103号。法定代表人:石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重远,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博,男,汉族,1967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陵区金永利娱乐城,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府坪街道新村社区武陵大道***号。经营业主:熊霞兵。上诉人杨开国因与被上诉人常德铜锣湾广场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常德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陵区金永利娱乐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2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开国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开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开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诉讼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上诉人杨开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梅安审判员 王道万审判员 柳 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