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5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观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观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5165号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张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成,男,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帅,男,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海城市。被告:谢观胜,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观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跃人民陪审员 丁兰香人民陪审员 于金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馨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