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魏重亮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重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387号罪犯魏重亮,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政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3)榕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重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魏重亮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12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魏重亮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3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重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2880.5分,获4次表扬。上述事实,有减刑案件研究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重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3日至2024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征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