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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杰丽与赵明、赫海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杰丽,赵明,赫海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2375号原告:江杰丽,女,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峰,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明,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赫海红,女,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杰丽与被告赵明、赫海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杰丽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杰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江杰丽负担。审 判 长  安林清审 判 员  王守军人民陪审员  蒋春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慧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