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刑更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顾庆龙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庆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673号罪犯顾庆龙,男,1965年2月13日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8日作出(2009)白山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顾庆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110397.8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09)吉刑三终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分别于2013年9月、2016年1月将罪犯顾庆龙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1年5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18日至2021年8月17日止。截止2017年9月1日,余刑为3年11个月16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顾庆龙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7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顾庆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庆龙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