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民初4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治军与蒋宗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军,蒋宗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4306号原告:王治军,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蒋宗会,男,现年50岁,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固原市。原告王治军诉被告蒋宗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治军诉称,被告蒋宗会于2015年7月28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蒋宗会未能清偿该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蒋宗会清偿借款5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蒋宗会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治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艳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马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