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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乐友达康商贸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乐友达康商贸有公司,北京市龙泰丰百货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377号申请人北京乐友达康商贸有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1093号151室。法定代表人胡超,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市龙泰丰百货商店,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西侧古城饭店。法定代表人吕文江,理事长。北京乐友达康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龙泰丰百货商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77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市龙泰丰百货商店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北京乐友达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市龙泰丰百货商店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相关财产信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市龙泰丰百货商店纳入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7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凤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雅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