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谭国芳与陈海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国芳,陈海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2524号原告:谭国芳,男,194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殷飞,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轮,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原告谭国芳为与被告陈海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谭国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869元,由谭国芳负担。审 判 长 徐春伟人民陪审员 王岳成人民陪审员 贺夫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 立?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