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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谭国芳与陈海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国芳,陈海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2524号原告:谭国芳,男,194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殷飞,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轮,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原告谭国芳为与被告陈海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谭国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869元,由谭国芳负担。审 判 长  徐春伟人民陪审员  王岳成人民陪审员  贺夫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 立?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