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3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孙智信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智信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3216号罪犯孙智信,男,1962年1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4日作出(2011)绿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智信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长刑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5年7月10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142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勇泉、于天一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孙智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孙智信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孙智信利用其担任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共计110万元,数额巨大。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二监区参加安全巡查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2228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01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孙智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罪数额大,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智信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