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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执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颍上县润祥电子有限公司、吴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颍上县润祥电子有限公司,吴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4执4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颍上县润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红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226057022200K(1-1)。被执行人:吴某,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4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颍上县润祥电子有限公司、吴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证劵公司等单位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以对执行人颍上县润祥电子有限公司位于颍上县红星乡红星村的房地产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财产线索,待查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