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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魏启奎申请执行龚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启奎,龚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813号申请执行人:魏启奎,男,1990年1月8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龚光明,男,1994年8月22日生,云南省西畴县人,现住西畴县。本院在执行魏启奎申请执行龚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文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新春审判员  吴国欣审判员  罗 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自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