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3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莫国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国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3122号罪犯莫国胜,男,1967年4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9)四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莫国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402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9月25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242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莫国胜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0月16日公主岭市怀德法庭开庭审理被告人莫国胜与孙立梅离婚一案时,莫国胜携带卡簧刀到法庭以找孙立梅唠唠为由,把孙立梅拽到法庭后院,用卡簧刀照孙立梅的胸部等部位猛扎数刀,致孙立梅胸部外伤,损伤程度为重伤,并将制止其行为的姜文武左腿扎伤。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莫国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国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