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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北流市环境保护局、北流市民安国泰建材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北流市环境保护局,北流市民安国泰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981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北流市环境保护局。地址:广西北流市城南二路碧桂园小区旁。法定代表人梁春源,局长。被执行人北流市民安国泰建材厂,地址:北流市民安镇民安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温彪,经理。申请执行人北流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北环罚决(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补充材料后,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北流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北环罚决(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7月14日送达被执行人北流市民安国泰建材厂,对被执行人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擅自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北流市民安国泰建材厂未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红砖(页岩砖)隧道窑停止生产;2、罚款5万元人民币。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纳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北环罚催字[2016]1号罚款催缴通知书,又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北环罚催字[2017]第2号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书,被执行人在告知书催告期满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处罚决定的第1项“责令北流市民安国泰建材厂未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红砖(页岩砖)隧道窑停止生产”没有具体的给付内容,法院无法实施具体的强制执行措施,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处罚决定第1项,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本院不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5万元罚款,符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北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对被执行人北流市民安国泰建材厂作出的5万元罚款决定,本院准予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北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责令北流市民安国泰建材厂未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红砖(页岩砖)隧道窑停止生产”处罚决定,本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杜 洪审判员 陈世忠审判员 王文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