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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37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关道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道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3707号之一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长江商贸城皖东国际车城7幢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7850271XG。法定代表人:陆发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燕,该公司员工。被告:关道斌,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银花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关道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春孺人民陪审员  钱朝荣人民陪审员  王余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凌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