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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民初4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德锦与衡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锦,衡守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4225号原告:刘德锦,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汶上县。被告:衡守国,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汶上县。刘德锦与衡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刘德锦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德锦撤诉。案件受理费59元,由刘德锦负担。审判员  林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