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0民初4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德锦与衡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锦,衡守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4225号原告:刘德锦,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汶上县。被告:衡守国,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汶上县。刘德锦与衡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刘德锦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德锦撤诉。案件受理费59元,由刘德锦负担。审判员 林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