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7)桂0421民初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金汉与李海建、李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汉,李海建,李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107)桂0421民初580号之一原告:李金汉,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梧州市苍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涛,广西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海涛,广西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李海建,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梧州市苍梧县。被告:李海明,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梧州市苍梧县。原告李金汉与李海建、李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金汉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汉以被告李海建、李海明计划明年还借款,双方无异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汉撤诉。案件受理费1413元,减半收取计706.50元,由原告李金汉负担。审 判 长 苏旭文人民陪审员 潘贤洪人民陪审员 潘 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甘宗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