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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02执2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辉,张两,杨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02执25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司。住所地,河南省商水县阳城大道1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X152282511。法定代表人:尚纪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勾深清,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东方,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辉,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执行人:张两,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执行人:杨瑞,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辉、张两、杨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周口仲裁委员会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7)周仲裁字第21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辉、张两、杨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申请执行人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房屋抵押。抵押物为被执行人张辉名下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东南角元坤康城的房屋。房产证号:周房权证川汇区字第××号(建筑面积409.95㎡)、周房权证川汇区字第××号(建筑面积465.0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辉名下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东南角元坤康城的房屋。房产证号:周房权证川汇区字第××号(建筑面积409.95㎡)、周房权证川汇区字第××号(建筑面积465.04㎡)。二、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辉、张两、杨瑞的银行存款、收入349822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闫 峰审判员 朱景玉审判员 周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鹏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