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XX飞与临江市兴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飞,临江市兴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299号申请执行人XX飞,男,住临江市。被执行人临江市兴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炎,经理。申请人XX飞与被执行人临江市兴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吉0681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临江市人民法院(2016)吉0681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金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丽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