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2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小勤与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勤,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21115号原告:刘小勤,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82号(平街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3238385。法定代表人:戴勇。原告刘小勤与被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刘小勤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勤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勤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小勤负担。审 判 员 蔡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彭 小 强书 记 员 张科群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