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22民初6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连丽芳与陈丽仙、郑为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丽芳,陈丽仙,郑为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6230号原告:连丽芳,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陈丽仙,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郑为正,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告连丽芳与被告陈丽仙、郑为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丽芳、被告陈丽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为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连丽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陈丽仙、郑为正立即共同偿还其借款1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其与陈丽仙系原盖尾中学同事关系。陈丽仙与郑为正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丽仙以郑为正经营超市生意缺乏资金为由于2016年9月18日向其借款11万元,约定月利率按1.5%计算,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该债务系陈丽仙与郑为正的夫妻共同债务,郑为正应共同偿还。陈丽仙辩称,借款属实,因其丈夫生意失败,故暂时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请求分期分批偿还该笔借款。郑为正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审理查明,陈丽仙、郑为正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丽仙以经营超市缺乏资金为由向连丽芳借款11万元,并由陈丽仙于2016年9月18日书写了一张内容为“兹向连丽芳师借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月利息以每壹万元壹佰伍拾元整(人民币),从2016.9.18日起借。借款人:陈丽仙3503221976012343602016.9.18”的借条给连丽芳收执为凭。此后,经连丽芳催讨,陈丽仙、郑为正分文未还。因索款无着,连丽芳于2017年9月8日诉至本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连丽芳与陈丽仙均无异议,且有连丽芳提供的借条、中信银行个人转账凭证、取款回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连丽芳与陈丽仙之间形成的自然人间民间借贷关系,当事人缔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连丽芳已依约将借款110000元交付给陈丽仙,陈丽仙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故连丽芳关于要求陈丽仙偿还借款110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有理,予以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郑为正应负有与陈丽仙共同偿还的民事责任。故连丽芳要求郑为正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亦有理,也应予以支持。郑为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丽仙、郑为正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给连丽芳借款1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18%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6元,减半收取1448元,由陈丽仙、郑为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少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娴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