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5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展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展,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民终5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展,男,1987年8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新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鑫,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蔚,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秋燕,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展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2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驳回小米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审查李展部分博文的发布背景及事实依据,导致对本案的部分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李展发布的博文不存在任何凭空捏造的诽谤情形,亦不带有贬损或侮辱性词语,并不构成对小米公司名誉权的侵害;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罔顾普通消费者对于公司的批评权利;李展的涉案博文并无扩散,小米公司也无任何实际损失,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畸高。小米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小米公司主张李展构成侵权的博文为30条,但是一审法院仅认定了其中的15条构成侵权,李展在这15条博文中使用了爪牙、装X等侮辱性的词语,侵权行为十分明显;小米公司不排除有消费者提出建议和批评,小米公司亦十分珍视消费者的批评和建议,因此小米公司从未起诉过消费者名誉侵权,但李展的言论亦远远超出了消费者言论自由的界限,故小米公司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综上,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李展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小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李展立即在其新浪微博“建华Wei业”主页(http://weibo.com/lizhanvip?is_all=1)上删除所有侵权内容以及与侵权内容有关的所有评论和回复、停止所有与侵权内容有关的链接、停止所有侵权行为(以小米公司提交的列表的侵权微博明细为准);2.李展在其新浪微博“建华Wei业”主页(http://weibo.com/lizhanvip?is_all=1)置顶位置以与其他正文字号相同的方式连续三十日刊登致歉声明以为小米公司消除不良影响,声明内容应事先经法院审核认可;3.李展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经济损失包括合理支出,合理支出为律师费70000元及公证费205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小米公司经营手机生产等业务,法定代表人为雷军,该公司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755号公证书载明,2016年3月18日,小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登陆“weibo.com”,在前述网站中登陆账号后在进入的网站中输入“建华wei业”,该用户页面显示“高级中学教师微博签约自媒体”字样,关注1375,粉丝24948,微博×××。经小米公司申请,法院向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上述微博账号的认证信息,显示该微博账号的认证主体为李展,认证资料与本案被告李展一致,李展对该微博账号为其持有不持异议。庭审中,经核实,双方认可前述微博的粉丝量是30412人,关注量是1360。在上述微博用户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小米”,小米公司认为搜索到的以下微博内容侵犯了其合法权利:1.公证书第25页,博文内容为“看小米员工及其爪牙是怎么拿周子瑜事件持续栽赃华为的…行动如此统一显然是小米官方组织的!”,博文下有多张截图,多为网友对��子瑜及事件的简短评论,李展提交了新浪网所载的一篇题为《华为联合LG取消“台独”女艺人周子瑜代言合作》的文章作为其前述言论的依据。2.公证书第35页,博文内容为“看小米员工素质仍在继续攻击…4.华为官方已做出正式声明!倒是你家小米卖藏南的问题,是否还欠一个官方正式声明?”,博文下引用了一个网络用户名为“渠洋”发布的内容,主要是对华为请周子瑜代言被发现后几个质疑问题,李展引用的另一图片内容为一篇标题为“把中国藏南地区送给印度小米是无知还是任性?”的文章,主要内容是小米高管在微博上发布的在印度现场宣传的照片,该文认为小米在以印度地图为背景的宣传照中,将中国藏南地区悍然划给印度。李展提交了搜狐网上一篇题为“【卖国】小米为讨好印度市场,地图把中国藏南划给印度”的文章,作为该评论的依据。3.公证书��46页,博文内容为“今天大嘴总曾经‘吹’过的一个牛又不小心实现了,嘴总说过华为眼中的对手只有苹果、三星,用荣耀就可以打败小米,果不其然!11月份的销量仅荣耀品牌就和小米旗鼓相当,且销售额比小米多10亿之巨。曾经靠风口飞起来的猪终究还是原形毕露,靠别人只能是一时的风光。幻影破碎梦终醒,猪原本就不属于天空!”,博文下引用了一个EBP市场前20品牌表现的图表。李展提交了凤凰网发布的文章《雷军:创业者要坚持不懈找到吹得起猪的风口》和《雷军:自己不是机会主义者“风口上的猪”大家误读了》、驱动之家发布的文章《雷军详解“风口上的猪”原来是这么来的》以证实其发表前述言论具有依据。4.公证书第55页,博文内容为“某司员工发文‘小米跟随者又将输掉下半场’!可笑至极!上半场你们可曾赢过?外媒报你们因出货量猛跌,450亿美元估值严重下滑。双11手机销量冠军被夺走,今年初定的一亿台出货目标已遥不可及。今年被高通掐住咽喉,旗舰机某5至今难产。不仅如此,更对质疑你们的网友破口大骂,原来这就是你们所向往的!”,博文下引用了网络用户名为“公民大李”的博文截图,另一图片为该网友回复的截图。李展提交了新浪网发布的《彭博:小米450亿估值过高》和《2015年双11品牌诸神之战销售额双料冠军华为加冕》的文章、中国经济网文章《15年小米手机出货量7000万未达雷军1亿目标》的文章以证明其以上言论具备依据。5.公证书第67页,博文内容为“有人卖证据给小米制造华为负面新闻我玩无间道截获。上午看到图1所示内容,此人荣耀7出现问题找小米宣传部门交易华为手机的负面新闻,小米给他出九千,我说我给你一万。最后剧情翻转,我假装说我华为的,欺诈企业是违法的,如手机确有问题,要走正规途径解决,他同意了小米无耻”,博文下引用了网络用户名为“奔跑吧||兄弟”发布的内容及“建华伟业”与该网络用户之间沟通的信息记录截图。6.公证书第86页,博文内容为“鉴于小米在事实面前如此无赖,发所谓‘澄清’抵赖,就是死不承认自己错了,继《我叫米碰瓷》之后,《我叫米XX》系列将继续,文章《我叫米无赖-打死我都不承认的极不负责任人生》(暂定名),欢迎大家提供素材,关于小米以前做错事掩盖,不负责任,不承认的光荣事迹,与黑心企业斗争到底!”,博文下附有两张图,前一张有“网友截图字样”,后一张有“小米辟谣”字样。7.公证书第96页,博文内容为“【小米涉虚假宣传严重欺诈消费者!客服称:作为中国人应支持】1.宣传用夏普/友达屏,实际是天马屏。2.宣传是三星摄像头改为三星等摄像头,估计三星摄���头都不会有。3.碎屏险有免费换机,现在没有了。而客服说作为中国人应支持国货,国货好东西应该支持,毒奶粉地沟油之流也要支持?”,博文下附多个网页截图,有关于以上3项内容有无的网页对比图,还有和“王爽”的对话截图。关于以上两个博文,李展还提交了网易网文章《小米再现虚假宣传:诚信问题惨遭用户打脸》的文章和(2015)北商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以佐证其言论有依据。8.公证书第106页,博文内容为“小米你可以吹饮水机有多好,但能别用如此Low的耍猴技术吗?初中生都比你们懂得多,作为负责任企业请不要误导小学生:1.水里面含有人体必需的矿物质,是食物无法代替的。2.我虽是读书少的人,但不是猴,别耍我,有机矿物质?!小米发现的有机矿物质啊啪啪啪”,博文下附有网名为“小米_邹龙俊”博文截图,是关于过滤后的纯净水矿物质的言论。9.公证书第118页,博文内容为“还记得当年那个米抄袭吗?如今故事继续…,如果小米和@雷军还有一点羞耻之心,如果对原创有一点敬畏之心,就不会如此毫不要脸的全抄袭,真请不起设计师?①、④图是小米文案,②、④图是索尼文案!先不说你机器的好坏,这种行为简直low到家了!小米和阿雷你是在向索尼致敬吗?”,博文下附有多个网页截图。李展提交了索尼中国微博在2015年4月14日发布的关于索尼4K电视的博文及图片作为其前述言论的依据。10.公证书第134页,博文内容为“不抄袭苹果,开始抄华为了?!小米牌荣耀7,Mate7?@孙鹏_小米”,博文为手持一款手机的照片。李展提交了网易网登载的《盘点小米那些抄袭苹果的产品》的文章作为其质疑小米抄袭、山寨的依据。11.公证书第141页,博文内容为“近日《壹观察》采访了一资深小米老黄牛,一个��大且组织有序的耍猴集团就此付出水面:1.黄牛人数有几十万!2.黄牛靠人脉从小米直接拿货,10万台起,然后价钱卖!(怪不得用户怎么也抢不到)3.线上根本没有几分钟几十万,货大部分给线下出了,4.倒卖小米已经不赚钱了!耍猴黄牛哪家强?北京小米必成王!”,博文后附有一篇采访文章的网页截图。李展还提交了搜狐网登载的《一个小米黄牛发家自述:三年赚千万》和法治周末登载的《起底小米黄牛党》的文章作为其依据。12.公证书第154页,博文内容为“@雷军终于沉不出气了,开始像个怨妇气急败坏撒泼骂街了,上梁不正下梁歪,怪不得小米的员工都是这副德行,散发着一种街边小混混的流氓气息,也难怪小米就是靠下三滥低俗营销起家的,小米4没啥吸引力,4G以来被全面压制,网络上几乎没啥存在感,不靠傍着华为怎么引起关注呢?还怎么愉快的耍猴呢���”,博文下有一幅图,图中有“耍猴阿雷耍猴技术哪家强北京阿雷必称王”字样。李展提交了“笔戈科技”及张晓云微博相关内容及财新网文章《这不仅仅是小米华为的对决》证明其言论具有依据。13.公证书第164页,博文内容为“小米可是手机界网络请水军营销的开山鼻祖,早在2010年小米就雇佣当时全国最早,最大规模的水军公司‘水军十万’(涉嫌违法已被法办)动用大量水军为小米1上市营造一机难求的饥饿景象,并成为水军十万的最经典案例引以为傲,小米这老流氓还好意思指责魅族请水军,自己长一身黑毛,说别人是妖怪?!”,博文后图片载明一段讲述“水军十万”情况的文字截图。李展提交了人民网文章《数十万小米用户用相同IP地址注册》的文章佐证其言论。14.公证书第176页,博文内容为“小米电源虚标造假意外吗?先不说小米一贯擅长耍猴,同样���量其他品牌价格大多上百,小米卖几十,不虚标压低成本怎么耍猴坑钱!小米再次说是山寨更不意外,小米一贯是个不负责任,出问题就会逃避,推卸,如此态度我不认为小米能生产出质量信得过的产品,也是一再出现恶劣质量问题根因,这才是最可怕的!”,文字下载有多张截图,其中一张为几个品牌电源有容量偏差率,图片上有央视台标。还有小米公司针对此事声明的截图。为证明其该部分言论的依据,李展提交了凤凰网文章《移动电源容量虚标被央视曝光:包含小米电源》、腾讯网文章《央视曝光小米电源不合格小米称是假货惹的祸》、央视新闻直播间节目截图、新浪网文章《消费者吐槽小米质量问题频发售后难言满意》。15.公证书第186页,博文内容为“真相了!官网几秒抢完,黄牛那边的货却堆积如山,成车的从车库往家拉,怪不得被小米每次像耍猴一��,怎么抢也抢不到,你抢到了,小米养的黄牛怎么赚钱啊,没事,米粉有的是钱,想买咱加钱啊。”,博文下为一张堆积标有小米标示的产品箱子的照片。李展认为该言论的依据与前述博文11一致。16.公证书第200页,博文内容为“小米质量真是好,天天都往售后跑,要想快速去致富,半年宝马能上路;小米质量顶呱呱,老弱妇孺把它夸,售后生意真不错,去晚你都没有座;小米质量好顶赞,年年消协头把占,别人问你什么机,年年投诉排第一;小米质量不是盖,出现问题必山寨,逃避推诿踢皮球,雷氏布斯就是牛!”,博文下配有其他网友发布的小米售后的多幅照片。李展提交了腾讯网文章《国产手机野蛮扩张带来质量隐忧:用户排队维修》、凤凰网文章《官网购买的小米移动电源爆炸官方否认其为正品》、《2013年中国质量XX行手机行业投诉分析》证明该部分言论具备依据。17.公证书第208页,博文内容为“听闻小米要走出国门,很是欣慰,国货就是要走出去,憋在家里窝里耍赖不是本事,但小米高层们像乡村非主流出村赶集似的,仿佛世界都不在眼里,浓浓屌丝粗俗气息扑鼻,走出去不只是改个洋域名,空喊几句口号,是需要核心技术专利支撑的,知道诺基亚,HTC等咋死在苹果专利大棒下的吗?有雄心可以,莫装X…”,博文下使用的照片是标注为小米员工的博文截图。18.公证书第214页,博文内容为“小米的人显坐不住了,开始求饶了,好一个联手挣世界的钱,你缺大傻子呢?1、你能走出国门吗?荣耀都跨出国门好远了,你卡在门缝里怎么也不出来了,怎么和你联手?2、窝里斗?你最先引起国内低价厮杀,现在装作受害者的姿态,要脸不?其人之道还其身亦。3、别惹荣耀,它可是狼窝里出来的。博文下照片为微博认证的��米前员工的博文。以上两篇博文,李展提交了网易网的文章《小米印度被禁:大家都在做的是不能算偷?》《小米终极大招的低价杀戮意欲何为?》《“小米模式”就是价格战》证明其依据。(对前述博文,以下简称涉案博文1-18)(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6298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8月31日,小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登陆“weibo.com”,在前述网站中登陆账号后在进入的网站中输入“建华wei业”,点击进入“建华wei业V”,公证书22页登载博文的内容为“维权红米Note2的朋友注意了!看到网上有人发的京东内部对红米Note2问题客服处理办法,有小米公司官方对此事件看法:1.承认屏幕描述不清,只是修改了。2.摄像头宣传没有问题,这还不承认,欧菲光是三星组件,就是三星摄像头了?3.重点看图1处理原则4.要求退一赔三才有赠品,心虚!”。���证书27页,博文内容为“有人卖证据给小米制造华为负面新闻我玩无间道截获。上午看到图1所示内容,此人荣耀7出现问题找小米宣传部门交易华为手机的负面新闻,小米给他出九千,我说我给你一万。最后剧情翻转,我假装说我华为的,欺诈企业是违法的,如手机确有问题,要走正规途径解决,他同意了,小米无耻”,博文下有被告称与网友聊天的记录截图。该博文与前述涉案博文5内容一致。(对该处两博文,以下简称涉案博文19-20)为证明李展的微博持续侵犯小米公司的合法权利,小米公司还提交了:一、(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3908号公证书,载明李展的涉案微博登载以下博文:1.“梁朝伟是中国最优秀的男演员之一,但被有的厂商用可惜了。他们幼稚认为,请了高大上明星代言,就能挽回多年屌丝的形象和近期的颓势,殊不知高大的形象靠的是研发创新,而不是山寨模仿。靠的是诚实守信,而不是虚假宣传。靠的是产品质量,而不是低价低质。梁朝伟先生此次代言并不明智,反而拉低自己形象。”2.“央视近日专访格力老板董明珠,董老板说到以小米为例,曾估值四百五十亿美金,今天还敢估值四百五十亿美金吗?那是资本市场需要这样的炒作,把股票炒高然后抛掉赚回,制造业不能搞这个。董大姐和央视真是太大胆了,竟敢公开谈论小米估值下降问题,不怕被起诉?不知董大姐和央视有没有准备好200万?”博文后有媒体采访董明珠的截图和董明珠发言的文字截图。3.“作为党媒的参考消息报道一公司估值降到40亿美元,这家公司声明参考消息报道不实。而参考消息也拿出了法媒原文进行进行回应,并无歪曲,我被控诉的微博就有一条说他们估值下降的评论,不知道它们会不会也起诉参考消息和法媒,并索���天价赔偿,还是只会起诉我这样的小老百姓!敢不敢?你们有没有200万?”4.2016年8月18日李展在涉案微博上还发布了一个运动员短跑的照片,照片中的四个运动员头上分别添加一个公司的图标,其中最后一个为小米公司的图标。图片旁有“这是谁做的图,也太形象了吧,6666”文字。5.“其实很不愿意提某品牌,但他们有些太过分,一直有御用KOL拿低端机碰瓷华为、魅族等友商高端,再去头条一搜,全部是雇佣写手水文,充斥着秒杀、完爆华为、魅族等友商旗舰,此款低端机马赛克成像,低端金属拉丝质感,大家又不是不知道,这不今天老板也开秒友商的三四千旗舰,不知道自家旗舰秒了没?”,该博文后有雷军微博的截图。(对该处五篇博文,以下简称涉案博文21-25)除以上公证书中的博文外,小米公司还提交了李展在2016年10月28日发布的博文“因为某厂一款新机���这几天创新一词被提的非常热,买屏幕组装部手机就算创新?做出部看上去也不美且不实用的花瓶手机就是创新?那创新也太廉价。真正创新应是能改变且方便人们的生活,有很大的实用价值,也是之前别人没有的。希望‘创新’一词不要像‘黑科技’般再被搞臭,11月让大家看看什么是真正创新”(对该博文,以下简称涉案博文26)的打印件,小米公司认为以上博文为李展在本案应诉后继续发布的含有侮辱、诽谤小米公司的言论。上述公证书还载明以下博文:6.“很多朋友关心我的近况,确实因忙于官司和工作,无太多精力更博,不代表我已畏惧和退缩,一个人与资本的抗争异常艰难,但对于粗制滥造、产品低质、多次侵害消费者的无良企业,就要与它抗争到底,不能因为他的资本强势,就可以肆意打击报复举报人和打压公民言论自由!道路凶险不退缩,西北望��射粗粮!”7.“律师一直在找,但是确实不易…年轻的一听说是这么大的公司,老板还是全国人大代表,都不敢接了。他们都有个共同看法,个人和大企业打官司将异常的艰难,即使你占理,光财力、精力、人力都耗死你…”8.“…因去年实名举报红米Note2虚假宣传违法问题和在微博对小米正当批评,近日收到小米起诉书,并要求200万元天价赔偿。监督企业行为是每个公民权利,本人对小米起诉坚决应诉,因为个人很难与全国人大代表雷军的资本企业抗衡,希望得到帮助…”9.“很多人在问应诉小米进展…找了很多北京的律师都不敢接,好像是畏惧什么,背后像有一张大手在控制…(对该处四篇博文,以下简称涉案博文27-30)以上博文小米公司认为李展应诉后,以小米公司势力强大、小米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人大代表为由,大肆歪曲渲染小米公司打压李展,营造司法不��的舆论氛围,进一步贬损小米公司形象。小米公司指控李展侵权的涉案微博后都有网友的各种评论。小米公司认可新浪微博官方在本案起诉后删除了除其后补充10条涉案微博外的其他微博。二、(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3907号公证书,小米公司提交该份公证书主要对百度贴吧、豆瓣、今日头条等媒体上登载的网友对李展及其涉案微博账号的意见和评论等,小米公司认为以上内容可以证明李展在互联网上为公认的华为公司的关键意见领袖。三、网页打印件,主要内容为小米公司针对李展证据一所涉及相关事件对外发布的澄清报道、声明,以及第三方媒体发布的相关报道。2016年5月9日,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受小米公司与雷军委托向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发送律师函,针对新浪微博用户“建华wei业”在微博中持续发布涉嫌侵犯其��托人名誉权的行为提出主张及应采取的措施,该文附有涉嫌侵权微博的明细表。运单查询显示5月10日已经妥投。关于合理支出,小米公司提交了:1.公证费发票三张,金额分别为4440元、6800元、9260元;2.与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及金额为律师70000.01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李展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3390号公证书,为李展发布涉案微博所依据的媒体报道及权威调查数据。2.(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3392号公证书,为李展部分涉案微博的完整版公证。3.(2015)北商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基于以上证据,李展认为涉案微博的内容都有来源,基本都是针对基本事实进行的评论,不属于捏造事实,不构成诽谤。4.(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3391号公证书,内容为李展发布的3条赞扬小米公司的微博,以及批评苹果、三星、华��、魅族、联想等品牌的微博,证明李展作为数码产品的爱好者对各品牌的手机都有评论,并非仅针对小米,针对小米的评论有褒有贬。5.李展曾向北京市工商局实名举报小米公司虚假宣传事宜,包括光盘及文字整理版。6.李展举报事件被知名打假人关注并转发,引发公众关注的网络文章打印件,以证明因李展举报小米公司,小米公司才提起本次诉讼打压李展。7.北京工商局对小米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小米公司早在2014年就曾因手机的虚假宣传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也是李展持续关注小米公司产品问题的原因之一。8-9.李展的在职证明及教师任职资格证书,以证明李展有固定职业,是小学教师,在微博上发表的相关言论是基于消费者对数码产品的关注,并非小米公司所称的职业打假人或水军。10.李展发表的题为《我不是说教真理的KOL-一位支持国货的普通用户心声》网络打印件,用以证明李展早在2015年发表该文叙述其作为普通消费者关注国货和钟爱华为的心路历程,并非是华为公司的关键意见领袖。一审法院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小米公司主张李展发表在其涉案微博账号中的30条微博博文对其构成诽谤或者侮辱,李展对涉案微博账号为其所有及小米公司指控的涉案博文系其撰写不持异议。李展认为其发布的涉案微博具备合理的依据,包括本案审理期间提交的媒体文章、报道及其博文配图,故认为不构成侵犯小米公司的名誉权。结合本案中被控侵权微博和在案证据,法院具体分析、综合判断如下:一、构成侵权的微博言论微博言论具有简短、随意的特点,但微博用户在发表涉及他人名誉的事实陈述或意见表达时,也应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不能有任意夸大、歪曲事实或借机贬损、侮辱他人人格的恶意。李展在涉案博文1中使用了“小米员工及其爪牙”的贬损性语言,并称小米公司栽赃华为及将个别网友的评论认定为显然是小米公司官方组织的行为,缺少事实依据;在涉案博文5(20)中李展使用“小米无耻”的侮辱性语言,且凭其与身份不明网友聊天记录据此指控小米公司参与制造华为负面新闻,事实依据并不充分;在涉案博文6中对小米公司使用了“无赖、米无赖、黑心企业”带有明显贬损的语言且依据不足;���涉案博文9中对小米公司使用了“米抄袭、毫不要脸的全抄袭”字眼,既有侮辱性语言也缺少事实依据;在涉案博文10中李展通过一张手持手机的照片即指控小米公司抄袭华为缺少事实依据;在涉案博文11中将小米公司比作“耍猴集团”,贬损意思明显;在涉案博文12中称雷军及小米公司终于沉不出气了,开始像个怨妇气急败坏撒泼骂街了,上梁不正下梁歪,怪不得小米的员工都是这副德行,散发着一种街边小混混的流氓气息,也难怪小米就是靠下三滥低俗营销起家的”及配图文字“耍猴阿雷耍猴技术哪家强北京阿雷必称王”,对小米公司及员工侮辱贬低的故意明显;在涉案博文13中称小米公司是水军营销的开山鼻祖依据不足,且使用了“小米这老流氓、自己长一身黑毛,说别人是妖怪”带有明显贬低侮辱的语言;在涉案博文14中称小米公司“一贯是个不负责任”、“一贯擅长耍猴”等武断性评判语言,依据不足;在涉案博文15中李展凭几张小米产品堆放图片即发布关于小米公司将产品倒黄牛的事实,显然缺少事实依据;涉案博文16称小米公司“年年消协头把占、年年投诉排第一、出现问题必山寨、逃避推诿踢皮球”等言论,显然也是与事实不符,该评论依据不足;在涉案博文17中称“小米高层们像乡村非主流出村赶集似的,仿佛世界都不在眼里,浓浓屌丝粗俗气息扑鼻…莫装X”,使用了粗鄙和贬损性语言;在涉案博文21中通过小米公司聘请梁朝伟代言一事暗指小米公司“山寨模仿、虚假宣传、低价低质”,依据不足;在涉案博文25称小米公司“一直有御用KOL拿低端机碰瓷华为、魅族等友商高端…全部是雇佣写手水文”,该部分内容缺少事实依据;在涉案博文27中李展称小米公司为“粗制滥造、产品低质、多次侵害消费者的无良企业”,贬损意思明显且依据不足。以上博文内容指向性明确,或使用的词语带有明显贬损侮辱小米公司名誉的性质,或发布的评论事实依据不足,引来众多网友关注和评论,李展无论是作为消费者或者电子产品的爱好者,前述言论已经超出法律所允许的个人言论自由的范畴,难免会造成小米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和不明真相网友的误解,故法院依法认定李展的前述博文的相关内容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名誉权。二、不构成侵权的微博言论考虑网络用户对网络言论具有一定的宽容度,也考虑到小米公司作为较知名企业的市场地位,应当对消费者或者公众对其合理的批评和意见予以尊重和必要的容忍。法院认为,小米公司指控的涉案博文除以上认定侵权的博文外,其余部分博文虽然也有言辞讥讽或者过激的情况,但结合其引证的事实及其他证据,没有明显的侮辱或者诽谤的内容,不构成侵权。综上,李展应删除前述侵权的博文及配图、评论等内容,并发布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小米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至于声明方式和范围,法院将综合考虑李展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后果等因素酌定。关于小米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小米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名誉权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李展因此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发布侵权微博的数量、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侵权性质及小米公司的市场影响力等各项因素酌情确定,不再全额支持小米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办理公证是小米公司的必要取证手段,其为此支出的公证费数额中的合理部分,李展亦应一并承担。小米公司为本案聘请律师在维权必要范围之内,但其主张的律师费数额过高,法院将综合考虑本案复杂程度、工作量、律师收费��准等因素酌定支持,不再全部支持其相应请求。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李展立即删除涉案侵权微博内容(应包括微博博文、配图、网友评论);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展在其新浪微博“建华Wei业”主页置顶位置连续七日发布致歉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李展负担);三、本���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展赔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及合理支出40000元;四、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李展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期间,小米公司未提供新的证据。李展向本院提交:1.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以下简称盐湖区法院判决书),用以证明小米公司在网络上对其电视机的宣传违反广告法规定,属于诱导消费者,对该案原告构成欺诈,故李展在涉案博文6中评价小米公司虚假宣传是有事实依据的;2.手机背面图片两张,用以证明2015年11月小米公司发布的红米Note3手机和2014年9月发布的华为手��Mate7相比,从背面外形上看两部手机不仅在设计上极为相似,连摄像头、企业标识等细节都高度一致,李展据此在涉案博文10中认为小米公司有抄袭嫌疑是有事实依据的,故该博文并不构成诽谤;3.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本院依职权向微梦公司调取微博用户“渠洋”“阿森”的真实身份信息,李展认为“渠洋”“阿森”为小米公司员工,以此证明其发布涉案博文1是有事实依据的,该博文不构成侵权。小米公司认为李展提供的盐湖区法院判决书、图片以及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均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认为盐湖区法院判决书无原件且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不到,并非生效判决,故不认可其真实性和关联性;认为两张图片中的手机无论是摄像头、指纹锁、闪光灯、麦克风出口、商标位置均无相似性,故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李展在涉案博文1中已有侮辱性言论,此侮辱性言论与其二审申请调查取证的证据无关联性。本院经审查认为,盐湖区法院判决书、图片以及调查取证申请,李展在一审期间即可提交却未予提交,其对此又未作出合理说明,小米公司对李展逾期提供证据亦提出了异议,故李展提交的上述证据和申请应属逾期提供证据。李展提交的盐湖区法院判决书系复印件,且并非终审判决,本院无法判断该判决书的真实性以及效力,加之该判决书中所涉及事实与涉案博文6的内容不具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纳;李展提交的两张图片欲证明小米手机有抄袭嫌疑,但是李展在其涉案博文10中所使用的仅是“抄袭”二字,并无“嫌疑”等推测性言语,且从两张图片所反映的内容上无法判断小米手机存在“抄袭嫌疑”,故该证据与涉案博文10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新浪微博用户“阿森”“渠洋”的真实身份信息为何与小米公司是否存在李展所谓的“栽赃华为”“官方组织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本院对李展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本院经审理查明,因李展二审并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并据此形成新的事实,故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争议焦点在于一审法院认定李展发布的部分博文构成侵犯小米公司名誉权是否正确,以及一审法院判决李展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20��元及合理支出4万元是否合法、适当,本院就此分别论述如下:关于争议焦点一,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李展在发布的涉案博文1、博文5(20)、博文6、博文9、博文11、博文12、博文13、博文14、博文17中对小米公司分别使用了“爪牙”“小米无耻”“无赖、米无赖、黑心企业”“毫不要脸”“耍猴集团”“小米靠下三滥低俗营销起家”“小米这老流氓”“一贯擅长耍猴”“莫装X”等侮辱性言辞,已构成对小米公司名誉的贬损;其在发布的涉案博文1、博文5(20)、博文9、博文10、博文13、博文14、博文15、博文16、博文21、博文25、博文27中针对小米公司所进行的事实陈述缺乏有效的事实根据,已构成对小米公司名誉的损害���其次,李展发布的上述博文内容已超出了消费者或者电子产品爱好者对商品生产者、销售者进行批评、评论的合法范畴,逾越了言论自由的边界,从其博文的遣词造句方式来看,李展具有贬损小米公司的主观故意。再次,根据李展微博的关注量、粉丝数以及网友评论的内容来看,涉案博文已被社会公众所知,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小米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李展发布的上述博文已构成对小米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正确。关于争议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李展发布的上述侵权博文已构成对小米公司名誉的侵害,但小米公司因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难以准确量化,李展由此所获利益亦难以确定。在此种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李展的行为方式和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判定李展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未超过法定限度。此外,一审法院根据小米公司提供的证据并结合本案案情,酌定小米公司的合理支出4万元由李展赔偿并无不当。李展就此提出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所述,李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李展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永钢审 判 员 张兰珠审 判 员 张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孙雅丹书 记 员 姜雨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