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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财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大军与崔庆军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庆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54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大军,男,1977年8月4日出生,现住孙吴县逸城家园。被申请人:崔庆军,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现住孙吴县仁和小区。王大军与崔庆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黑1124财保34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王有全名下的房产。王大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部分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大军与崔庆军已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担保人王有全下的房产一处,该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黑(20**)孙吴县不动产证明第0******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