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财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大军与崔庆军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庆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54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大军,男,1977年8月4日出生,现住孙吴县逸城家园。被申请人:崔庆军,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现住孙吴县仁和小区。王大军与崔庆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黑1124财保34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王有全名下的房产。王大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部分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大军与崔庆军已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担保人王有全下的房产一处,该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黑(20**)孙吴县不动产证明第0******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