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7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与张慧、孟凤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张慧,孟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74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3号楼。负责人:骆栋,行长被执行人张慧,女,1994年2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孟凤琴,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大孟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与张慧、孟凤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45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慧、孟凤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7402号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 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