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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州丽丽服饰有限公司与河南百姓便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丽丽服饰有限公司,河南百姓便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1038号原告郑州丽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州纺织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任春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吉家康、李如猛(实习),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百姓便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10号15层1515号。法定代表人叶晓光。委托代理人谢栋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丽丽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百姓便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丽丽服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后,由原告郑州丽丽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房 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