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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浩瀚与陈余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瀚,陈余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97号原告:陈浩瀚,男,汉族,1968年8月12月出生,现住昌吉市。委托代理人:孙立霞,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余国,男,汉族,1976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浩瀚诉被告陈余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浩瀚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余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浩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84元,由原告陈浩瀚负担。审 判 长  邵立忠审 判 员  徐新军人民陪审员  赵明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