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永定、陈丽燕与潘剑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定,陈丽燕,潘剑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恢84号申请人:陈永定,男,194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人:陈丽燕,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潘剑聪,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陈永定、陈丽燕与被执行人潘剑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江蓬法民四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恢8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润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