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4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平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24刑初24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平,男,汉族,茶陵县人,家住茶陵县。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诉刑诉[2017]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杨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李平驾驶湘B×××××中巴车到城西临时农贸市场旁茶陵县硕泰检测公司检车。被告人李平先将中巴车停放在检测线进口处,在茶陵县硕泰检测公司大厅里交了检车费后,茶陵县硕泰机动车检测员陈某1、彭某、陈某2三名工作人员到检测线上检测车辆。被害人陈某1站在被告人李平的中巴车左前侧打手势和口头提示指挥被告人李平驾驶中巴车到第二个检测程序(第二个检测程序检测车辆的外、内观、底盘和拓印。)被告人李平将中巴车按照陈某1的要求停在第二个检测位置上,在陈某1下到地沟里帮中巴车拓印时,被告人李平误以为第二个检测程序已经检测完毕。在无人指挥的情况下启动车辆加油向前开,导致中巴车车底撞在陈某1头部,被告人李平听见陈某1喊叫后停车,随后,硕泰检测站工作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陈某2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不久120救护车和茶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股交警先后赶到现场。因陈某1的伤情过重,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2016年12月29日,经茶陵县公安局鉴定,陈某1系头部遭受巨大暴力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平向茶陵县公安局交纳了1万元赔偿押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一致,且被告人李平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驾驶证信息、茶陵县硕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资质证书、陈某1等人的检测人员资格证、工作证、硕泰检测公司检测流程图等、户籍信息、收款记录、处警经过、茶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茶陵县硕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12.28”车辆伤害事故处理的批复及调查报告等书证;证人彭某、陈某2、陈某3、熊某、肖某、苏某、罗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平的供述与辩解;死亡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在开庭审理前,被告人李平与被害人陈某1的家属达成庭外和解,被害人家属向法院出具对李平的刑事谅解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平驾驶车辆进入检测线,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发动车辆致使在车辆底部进行拓印的被害人陈某1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平案发后,在事发原地等待公安民警,应当认定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平在案发后能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在公安机关交纳的一万元押金,被害人家属在本院领取),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据此,对被告人李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两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 蓓人民陪审员 谭 斌人民陪审员 谭振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志俊附相关法律文书: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