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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3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黄主建与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民委员会下尾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主建,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民委员会下尾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3432号原告:黄主建,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和,系原告父亲。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民委员会下尾村民小组,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负责人:康玉超,组长。原告黄主建与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民委员会下尾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黄主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主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主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主建负担。审 判 员 赖清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谢依婷代书记员 伊颜婷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