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4民初9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任成君诉被告王维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成君,王维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9553号原告:任成君。被告:王维青。原告任成君诉被告王维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芦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超、人民陪审员蒋国忠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成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成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芦 军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蒋国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关 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