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5执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廖代初、吉雄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代初,吉雄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廖代初,男,1952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吉雄信,男,1966年5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兴业县。关于廖代初与吉雄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0205民初4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雄信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廖代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吉雄信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吉雄信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廖代初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吉雄信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廖代初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05民初4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罗凇元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子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