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0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长发、王云华等与平乐县房地产管理所等不动产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发,王云华,平乐县房地产管理所,平乐县丰源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乐分公司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0民初1197号原告:周长发,男,1961年2月7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平乐县。原告:王云华,女,1963年1月23日生,瑶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平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枝,平乐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平乐县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广西平乐县平乐镇中华街**号。负责人:赖久清,该所所长。被告:平乐县丰源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平乐县平乐镇中华街32号。法定代表人:吴小英,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桂林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乐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平乐县平乐镇正北街96号综合楼第三层306-309。法定代表人:梁纯德,该公司经理。原告周长发、王云华与被告平乐县房地产管理所、平乐县丰源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桂林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乐分公司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周长发、王云华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长发、王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周长发、王云华负担。审 判 员 王秉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 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