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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4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金萍与高卫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萍,高卫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4132号原告:杨金萍,女,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键文,江西神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高卫东(曾用名:高文),男,1955年4月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敦麟,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萍与被告高卫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萍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金萍负担。审判长  谢小梅审判员  温文斐审判员  李 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 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