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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5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钊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钊,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826号原告:吴钊,男,汉族,1988年2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XX,男,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钊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99元,由原告吴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娜娜代理审判员  杨 冉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岩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岩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