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5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钊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钊,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826号原告:吴钊,男,汉族,1988年2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XX,男,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钊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99元,由原告吴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娜娜代理审判员 杨 冉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岩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岩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