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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左延军与被告李玉娟、单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延军,李玉娟,单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2289号原告:左延军,男,1978年1月3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太平乡。被告:李玉娟,女,年龄不祥,住所地密山市太平乡。被告:单胜,男,年龄不祥,住所地密山市太平乡。原告左延军与被告李玉娟、单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左延军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延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左延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0元,减半收取计195.00元,由左延军负担。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