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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23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德好与刘建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好,刘建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3185号原告张德好,男,汉族,1976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兰考县,被告刘建湘,男,汉族,1974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家丽(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