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4执1742号申请执行人徐秀庚,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住松阳县。被执行人叶星富,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住松阳县。申请执行人徐秀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4民初24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星富在10000元及利息范围内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叶强军
审 判 员 尹伟平
审 判 员 吴子长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徐咏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