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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4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丁博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博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4刑初9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博文,外号“麻子”,男,199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崇仁县。2017年4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3日经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被告人丁博文犯盗窃罪一案,由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日以崇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福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博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丁博文窜至崇仁县白路乡花园村王家源组移山庙,撬开功德箱,盗得现金3000余元。2017年4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丁博文窜至崇仁县白路乡花园村王家源组移山庙,撬功德箱时被村民发现后逃离现场。当日17时许,被告人丁博文又窜至临川区高坪镇樟溪村樟溪组福壹寺庙,在庙里一房间内,盗得庐山牌香烟7包。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万某和、徐某的陈述;证人许某的证言;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指认现场笔录以及被告人丁博文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博文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丁博文有坦白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丁博文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博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丁博文窜至崇仁县白路乡花园村王家源组移山庙,撬开功德箱,盗得现金3000余元。2017年4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丁博文窜至崇仁县白路乡花园村王家源组移山庙,撬功德箱时被村民发现后逃离现场。当日17时许,被告人丁博文又窜至临川区高坪镇樟溪村樟溪组福壹寺庙,在庙里一房间内,盗得庐山牌香烟7包。另查明,2017年4月17日5时40分,崇仁县公安局白路派出所民警在白路乡花园村至白路乡上付村的公路边将丁博文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万某和的陈述证实:他是移山古庙管理人员,2017年3月29日上午,他到移山古庙开门上香后回家,当时功德箱是用三把锁锁好的。3月30日早上6时10分左右,他去移山古庙开门,发现庙大门被撬了,锁掉在地下,他进入庙内发现功德箱的锁被撬,功德箱内大概有4-5千元,被盗了4000元左右现金。功德箱是铁制的,有三把锁。4月17日下午4点半左右,他在村里听到万才茂的老婆喊抓贼,他从地里赶过去,看到一伢崽沿铁路跑了,没有抓到。后听她们说是花园村周相村丁军明的儿子丁博文。于是他就打电话报警,大约下午6点钟派出所民警就告诉他抓到了那个贼。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他在高坪镇樟溪村樟溪组福壹寺庙住。2017年4月17日下午6点多,他做完事回庙里,发现庙左侧他住的房间门锁被撬,门被打开,他进房间发现他放在床头边瓮上的8包庐山牌香烟被偷了。3、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7日下午4时左右,她在菜地里干活,听村里有人叫她,然后就看见寺庙里有个男子拿着钢筋在庙里撬箱子,她就喊了一句,村里也有人过来了,那男子见有人过来就从庙里出来,往铁路方向跑了。她晓得那男子是花园村丁家组的,二十岁左右,姓丁,具体名字不知道。4、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方位图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被告人丁博文盗窃现场是崇仁县白路乡花园村王家源组移山古庙。刑事摄影照片经被告人丁博文辨认无异议。5、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崇仁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丁博文庐山牌香烟7包,并发还给受害人徐某。6、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丁博文指认出盗窃现场在崇仁县白路乡花园村王家源组移山古庙及高坪镇樟溪村樟溪组福壹寺庙。刑事摄影照片经被告人丁博文辨认无异议。7、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4月17日5时15分,崇仁县公安局白路派出所接白路乡花园村王家源组万某和报警称:当日下午白路乡的丁博文到白路乡花园村王家源组的移山古庙撬功德箱,被人发现后逃走。接警后,当日下午5时40分左右在白路乡花园村至白路乡上付村的公路边将丁博文抓获。8、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丁博文出生于1996年6月15日,案发时已成年。9、被告人丁博文供述:2017年4月17日上午10点多钟,由于没有钱用,他就带一根半米左右手指头大的钢筋出门,一个人走到白路乡花园村王家源组的一庙里,撬开庙门,进到庙里看见一个焊死的功德箱,他就用钢筋去撬,撬到一半就被当地两个老百姓发现了,他就沿铁路跑了,他跑了一个多小时,跑到临川高坪镇一个村庄里,看见一个大庙,庙门没有锁,于是他就进到庙里,用钢筋将庙里一房门撬开,进入房间将房间内床头边放在凳子上的7包庐山牌香烟拿走了。后来他走路去白路街上准备把烟拿去换钱,就被公安民警抓到了。他以前还在白路乡花园村王家源组的庙里偷过,好像是今年,具体几月不记得了,晚上刚天黑大约七八点钟的时候,他一个人在庙里找了一钢叉把锁撬开,当时功德箱上有三把锁,盗得现金3000多元钱,这些钱在功德箱里还用红纸包住了。偷来的钱都被他用于在上顿渡上网、吃饭、买烟、开宾馆。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均予以核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博文无视国家法律,三次盗窃他人财物计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丁博文三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一次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博文被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丁博文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博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建平人民陪审员  罗 明人民陪审员  康湘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官 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