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恩发诉李建泉、孙萌萌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恩发,李建泉,孙萌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581号原告:李恩发,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妙杰,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泉,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孙萌萌,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宁,山东润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恩发与被告李建泉、孙萌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李恩发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恩发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李恩发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慧智人民陪审员 刘华荣人民陪审员 黄生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