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民初34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与黄士晋、刘春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黄士晋,刘春萍,黄正伟,黎意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初348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解放路98号。负责人:杜勇,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平,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士晋,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贵港市港北区。被告:刘春萍,女,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贵港市港北区。被告:黄正伟,男,1945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贵港市港北区。被告:黎意珍,女,194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贵港市港北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诉被告黄士晋、刘春萍、黄正伟、黎意珍金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计113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负担。审判员 黄恒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小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