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执1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医院附属人民医院、福建迪艾崴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医院附属人民医院,福建迪艾崴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1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医院附属人民医院,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院院长。被执行人福建迪艾崴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泉州市恒康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二楼)。法定代表人黄国斌。申请执行人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医院附属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福建迪艾崴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泉仲字160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泉州市洛江区辖区内,为便于对被执行人涉及的执行案件统一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泉仲字1605号裁决一案,指定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