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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新媛与被申请执请执行人曹瑜云扶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新媛,曹瑜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康新媛,女,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法定代理人康多山,男,194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曹瑜云,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本院在执行康新媛与曹瑜云扶养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相关可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的情况下,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医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启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