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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俞岳新、周悌善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岳新,周悌善,华金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927号申请执行人:俞岳新,男,汉族,1962年1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丰区,联系电话。被执行人:周悌善,男,汉族,1974年8月29日出生,住所地广丰区。被执行人:华金秋,女,汉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丰区。俞岳新申请周悌善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广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03民初252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俞岳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03民初252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晓强审判员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