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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3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佑模与孙启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佑模,孙启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621号原告:孙佑模,农民。被告:孙启言,农民。原告孙佑模与被告孙启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佑模申请撤诉,不再要求法院继续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要求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佑模撤回对被告孙启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佑模负担。审判员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