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3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佑模与孙启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佑模,孙启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621号原告:孙佑模,农民。被告:孙启言,农民。原告孙佑模与被告孙启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佑模申请撤诉,不再要求法院继续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要求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佑模撤回对被告孙启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佑模负担。审判员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