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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贯军、刘转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贯军,刘转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6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陈贯军,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执行人刘转民,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申请执行人陈贯军与被执行人刘转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9月27日作出的(2001)红民初字第2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51486.55元及支付利息的义务。案件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并走访被执行人所属街道居委会、户籍地派出所、社会保险机构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张礼玉审判员 卢晓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