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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民初4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钱华明与王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华明,王全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4933号原告:钱华明,男,汉族,1970年1月30日出生,绍兴市上虞区人,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王全坤,男,汉族,1965年8月12日出生,绍兴市上虞区人,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华明与被告王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华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华明负担。审 判 员  叶百成代理审判员  朱 辉人民陪审员  杜新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书 记 员  龚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