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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杨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203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委托代理人武志勇,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杨某某。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诉被告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后7日内未交纳,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远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