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4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华岩与沈阳市绢花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岩,沈阳市绢花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4455号原告:华岩。被告:沈阳市绢花厂,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顺城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117872355D。法定代表人:王玉林,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华,该厂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岩与被告沈阳市绢花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岩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华岩承担。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