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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4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华岩与沈阳市绢花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岩,沈阳市绢花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4455号原告:华岩。被告:沈阳市绢花厂,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顺城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117872355D。法定代表人:王玉林,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华,该厂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岩与被告沈阳市绢花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岩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华岩承担。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曦 来自: